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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温州市区鼓励工业企业“低谷多用电”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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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温有序用电办〔2006〕5号发布时间:2006年09月06日 点击数:
 

各区(鹿城、瓯海、龙湾、开发区)有序用电办公室、经贸(经发)局、供电分局:
为缓和电力供需矛盾,提高电力使用效率,使有限的电力资源发挥最大的社会、经济效益;激励企业低谷时段多用电,充分挖掘电网低谷用电潜力,切实提高用电负荷率;加快推广应用电力负荷管理系统,不断完善电力需求侧管理长效机制。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强节约用电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5〕15号)、省经贸委《2006年经贸系统电力管理工作要点》(浙经贸电力〔2006〕111号)的精神,现印发《温州市区鼓励工业企业“低谷多用电”奖励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温州市区鼓励工业企业“低谷多用电”
奖励办法

第一条  奖励依据。为缓和电力供需矛盾,提高电力使用效率,使有限的电力资源发挥最大的社会、经济效益;激励企业低谷时段多用电,充分挖掘电网低谷用电潜力,切实提高用电负荷率;加快推广应用电力负荷管理系统,不断完善电力需求侧管理长效机制。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强节约用电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5〕15号)、省经贸委《2006年经贸系统电力管理工作要点》(浙经贸电力〔2006〕111号)的精神,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对象和范围。市区专变用户,执行峰谷电价6个月以上(鹿城、瓯海、龙湾、开发区),并已安装电力负荷管理终端,在电网低谷时段多用电的工业企业(属于淘汰、限制类的高能耗企业和没有缴纳负控终端费用的专变用户除外)。
第三条  奖励条件。用电满一年的企业,以上年同期实际低谷用电量比例为基准;用电不满一年或新报装的企业,以连续正常用电前六个月的实际低谷用电量比例为基准。
第四条  奖励标准。凡低谷用电量比例较基准提高的,按比例低谷多用部分电量每千瓦时奖励0.20元。
第五条  奖励的结算方式。低谷多用电奖励实行按季结算兑现。累计奖励金额1000元起提奖。凡符合奖励条件的工业企业,根据局电力负荷管理系统核定的应奖励低谷电量,填写“温州市区工业企业低谷多用电奖励申请表”,由同级有序用电办公室统一报市有序用电办公室审批。
第六条  资金来源。市区工业企业低谷多用电奖励资金,从市有序用电管理经费(三电经费)中支出。
第七条  各县(市)有序用电办公室可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和条件,参照本文规定精神,制订相应的奖励办法,以提高低谷时段的电能利用效率。
第八条  本奖励办法自二○○六年七月一日起试行,试行期暂定为一年。
第九条  本奖励办法由温州市有序用电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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