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电力行业协会二届理事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定温州市电力行业协会的法律地位和行为准则,维护和保障其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协会名称:温州市电力行业协会。英文名称为:WENZHOU ELECTRIC POWER TRADE ASSOCIATION,英文缩写WEPA。
第三条 温州市电力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是温州市辖区内电力企业单位和电力有关的团体、单位自愿参加的跨部门、跨所有制、跨隶属关系的自律性电力行业协会组织,是市政府与电力企业单位及电力相关团体单位之间的桥梁与纽带。业务主管单位为温州市济贸易委员会。本协会经市民政局核准登记,为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四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接受政府委托,为政府和社会服务;根据行业约规,履行对电力行业管理、服务和自律职能;按照会员要求,为企业服务,沟通与政府机关、立法机关的联系,维护公平竞争,协调企业的利益和关系,为促进温州电力工业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服务。
第五条 本协会接受温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业务主管单位)和温州市民政局(社会团体登记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的住所地设在浙江省温州市锦绣路西首电力大厦(512、513室),邮政编码:325028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参与拟定地方性电力行业规约、技术政策,推动电力企业贯彻国家有关电力行业的法律、法规及电力行业标准的实施,监督会员执行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
(二)参与研究温州市电力工业改革方案,参与制订温州市电力行业发展规划,向政府决策提出行业发展、经济技术政策和立法方面的建议,为温州电力工业的发展和企业生产经营决策服务。
(三)对本行业新办企业申报、新产品开发和企业技术改造进行前期咨询调研,提出论证意见,为有关部门审批和登记注册提供依据
(四)组织研究行业和企业管理中的共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推广和交流电力企业体制创新、技术创新、管理创新的经验。为电力企业和相关单位提供科学技术、经营管理和工程建设等方面的服务和咨询,帮助解决有关问题和困难。
(五)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参与行业内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及行业相关产品的认证工作, 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组织办理市电力行业的设计资质、施工资质审查,组织施工质量监理,参与编制、修订电力工程建设定额及质量认证和全面质量管理工作。
(六)参与发、供、用电市场价格政策的研究。
(七)开展行业相关培训工作,承办电力职业技能鉴定有关工作,组织电力职业技能与劳动竞赛活动。
(八)开展对本行业基础资料的调查、收集、整理;组织收集、整理全市电力行业的文献资料,编撰温州市电力工业史志;组织或参与编辑电力书刊资料,办好行业出版物。
(九)推动社会节约用电工作,协助主管部门做好电力需求侧管理和计量管理工作。
(十)组织电力行业管理人员的培训、学习调研考察等活动;
(十一)组织技术协作和技术交流,承办电力行业的展览会或展销会;
接受有关部门的委托组织行检行评;
(十二)承接政府主管部门和会员单位交办委托的电力行业其他管理工作。
(十三)组织开展行业环保与资源节约的有关工作,参与行业内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及相关产品的认定。
(十四)组织开展现代化管理研究,评选优秀管理成果,交流推广电力企业体制创新、科技创新、管理创新的经验,促进电力改革和发展。
(十五)开展行业调查研究,掌握行业动态,提出有关社会发展政策和立法方面的建议,向政府各部门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十六)收集、分析、公布国内外电力行业信息,开展咨询服务活动。
(十七)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其它社会经济组织之间或个人之间的事宜,协调本行业与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之间的事宜。
(十八)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政府部门的委托,开展行业标准起草、行业信息披露、行业纠纷裁决、质量体系贯标和质量评优、资质资格认定、松验检测以及行业规划、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公信证明等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协会实行团体会员制,不设个人会员。本协会设联络员制。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自愿履行会员义务。
(三)在本行业业务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不分所有制、不分企业大小;
(四)在温州市依法设立的电力企事业、电力行业性组织及与电力生产、经营、基建、科技、培训紧密关联的相关单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关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优先取得本会编辑出版的书刊、信息、资料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本单位改革和发展的信息、管理经验、调研成果等方面的有关资料;
(六)为本协会提供支持和方便。
第十三条 会员单位通过会员代表人行使上述权利和义务,会员代表人一般由会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人担任。
第十四条 会员申请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由本会常设机构报告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并予以通告。会员连续二年不交纳会费或长期不参加本会会议和活动又不说明理由的视为自动退会,由本常设机构报告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后予以公告。并收回其会员证书。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予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聘请协会名誉理事长和顾问;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及年度工作计划;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和专业委员会;
(七)决定副秘书长、办事机构和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决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电函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2/5。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职责:
(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条第一、二、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
(二)组织完成本会的工作计划和各项任务,贯彻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三)提出需经理事会讨论决定的各项议案;
(四)处理应由常务理事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电函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常务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爱本协会工作,有一定的业务能力。
第二十八条 鼓励选举企业家担任会长(理事长)。秘书长可通过选举、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等方式产生。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会常务理事长协助理事长领导本会常设办事机构。受理事长委托行使理事长有关职权并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和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三)经理事长或常务副事长同意,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和专业委员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主持常设机构相关会议
(1) 秘书长办公会议
(2) 会员单位联络员会议
(3) 常设机构全体会议
(4) 行协专委会会议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各单位及个人的资助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的工作、服务费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本协会实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配备或聘请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成立经费审查小组,每年度对本会经费收支情况进行财务审查,并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交行协财务审查报告。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订,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二00七年 7月 20日 温州市电力行业协会第二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