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电力行业协会章程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实行团体会员制,不设个人会员。本协会设联络员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自愿履行会员义务。
(三)在本行业业务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不分所有制、不分企业大小;
(四)在温州市依法设立的电力企业单位和电力相关单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关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本单位改革和发展的信息、管理经验、调研成果等方面的有关资料;
(六)为本协会提供支持和方便。
第十二条 会员单位通过会员代表人行使上述权利和义务,会员代表人一般由会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人担任。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进行批评教育、劝其退会直至除名。对被退会和除名的会员通告全会并收回其会员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