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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电力行业协会章程 (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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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dmin发布时间:2004年02月06日 点击数:
 

温州市电力行业协会章程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聘请协会名誉理事长和顾问;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及年度工作计划;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和专业委员会;
(七)决定副秘书长、办事机构和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职责:
(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九条第一、四、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
(二)组织完成本会的工作计划和各项任务,贯彻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三)提出需经理事会讨论决定的各项议案;
(四)处理应由常务理事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电函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常务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爱本协会工作,有一定的业务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常务理事长协助理事长领导本会常设办事机构。受理事长委托行使理事长有关职权并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和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三)经理事长或常务副事长同意,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和专业委员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