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电力行业协会章程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各单位及个人的资助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的工作、服务费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协会配备或聘请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