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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电力行业协会章程(第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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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dmin发布时间:2004年02月05日 点击数: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