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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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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发布时间:2006年11月29日 点击数:
 


  第二十三条  电网一次设备检修如影响并网发电厂送出能力,应尽可能与发电厂设备检修配合进行。
    第二十四条  并网发电厂变更检修计划,应提前向电力调度机构申请并说明原因,电力调度机构视电网运行情况和其他并网发电厂的检修计划统筹安排;确实无法安排变更时,应及时通知该并网发电厂按原批复计划执行,并说明原因;因并网发电厂变更检修计划造成电网企业经济损失的,并网发电厂应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  因电网原因需变更并网发电厂检修计划时,电网应提前与并网发电厂协商。由于电网企业原因变更并网发电厂检修计划造成并网发电厂经济损失的,电网企业应予补偿。  
    第二十六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合理安排调度管辖范围内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电力调度自动化及电力调度通信等二次设备的检修。并网发电厂此类涉网设备(装置)检修计划,应经电力调度机构批准后执行。电力调度机构管辖范围内的二次设备检修应尽可能与并网发电厂一次设备的检修相配合,原则上不应影响一次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七条  并网发电厂中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调度通信设备、调度自动化设备、励磁系统及PSS装置、调速系统、直流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应纳入电力系统统一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满足国家有关规定和安全性评价要求。
    第二十八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按照电力监管机构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开展技术指导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技术指导和管理的范围主要包括:并网发电厂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调度通信设备、调度自动化设备、水电厂水库调度自动化系统设备、励磁系统和PSS装置、调速系统和一次调频系统、直流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以及涉及机网协调的相关设备和参数等。  
    第三十条  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指导和管理内容包括:
    (一)装置和参数是否满足电力系统安全运行要求。
    (二)重大问题按期整改情况。
    (三)因并网发电厂原因造成接入电网事故情况。
    (四)因并网发电厂原因造成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不能正常投入造成电网安全稳定性和可靠性降低的情况。
    (五)到更换年限的设备配合电网企业改造计划按期更换的情况。
    (六)按继电保护技术监督规定定期向电力调度机构报告本单位继电保护技术监督总结的情况。按评价规程定期向电力调度机构报告继电保护动作报表的情况。
     (七)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管理要求。